逾期没有办理续展手续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使用商品条码吗?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系统成员不可以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厂商识别代码到期后,系统成员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和厂商识别代码将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办理续展手续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1.续展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纳系统维护费汇款凭证复印件。
如何办理续展手续?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厂商识别代码到期后,系统成员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和厂商识别代码将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办理续展手续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1.续展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纳系统维护费汇款凭证复印件。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有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商品条码的前缀码690-695有什么含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前缀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以这些前缀码开始的厂商识别代码都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