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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码基本概念

商品条码
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
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
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条码追溯软件客户端下载

条码追溯软件是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平台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主要面向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实现食品追溯、防伪及监管,由质检总局牵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由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机构使用。

“条码追溯”由主页,搜索,扫描,历史,更多等多个模块组成.软件能完成的功能包括: 条码拍照扫描:自动调用手机摄像头,能对商品条码进行拍照,并能将拍摄内容解析成条码信息; 企业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企业信息; 商品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详细信息; 追溯信息显示:通过商品条码和生产批次信息,结合电子信息追溯演示平台,可以查询出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数据和检验数据; 诚信信息显示:通过查询的到的企业信息,可以查看企业的不良记录信息及以往的投诉信息; 预警信息显示:食品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追溯平台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消费者通过手机可以查询某一地区所有食品安全情况,或者某一个食品安全预警情况; 投诉举报: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后,可以通过手机采集相关证件,向追溯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消费者可以查询该食品其他消费者投诉信息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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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码与EAN码有什么区别?

UPC码与EAN码有什么区别?

UPC码主要美国和加拿大使用。EAN码是除产品销往北美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均可使用。

常见的商品条码种类

商品条码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唯一“身份证”和“国际通行证”,它所对应的13位数字代码是核心,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可以承载和索引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物流等信息。

商品条码被广泛用于对零售商品、 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进行可视化标识。

商品条码主要分为EAN-13, EAN-8, UPC-A, UPC-E四种条形码,条形码位数主要有13位、12位、8位。零售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即EAN-13)数字组成当;EAN-13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5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常见的商品条码种类插图

EAN-13条形码分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1-3位:共3位,为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分配(我国商品条码的前缀码为“690-699”);
4-9位:共6位,为生产厂商识别代码,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分配;
10-12位:共3位,为产品项目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000~999 适用于1000个种产品);
第13位:共1位,为校验码,由标准算法计算出来。

商品条码注册办理流程

商品条码注册办理流程

1、准备资料:将所有相关的资料文件准备好;
2、缴纳费用: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凭证;
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资料文件提交相关部门;
4、等待审核: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5、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GDS会员卡
6、后期服务:申请成功后,我们指导您编码、制作、产品信息录入(备案)等。

商品条形码应用在哪些行业?

商品条码应用范围包括:零售(食品、饮料、烟、特产、农产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物流、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追溯、加工制造、电子商务(网店、天猫、淘宝网、京东、亚马逊、苏宁、我买网、居然之家、39健康网、凡客网、敦煌网等)、移动商务、物联网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

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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