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N-13 条码符号能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商店应用吗? EAN-13 商品条码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大多数商店都能应用,只有少数零售点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 UPC-A、UPC-E 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13 条码表示的代码或电商平台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
销售者禁止经销哪些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有何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禁止经销下列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 品条码的商品;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经销者应停止销售这些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为严格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进货时,应查验生产企业与条码有关的哪些证明文件?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做有效记录。
在什么情况下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码? 当商品的包装很小,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之一时,可申请采用缩短码:(1)13 位代码的条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2)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²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²时;(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 3cm 的圆柱体时。 缩短码使用申请可以联系分支机构办理并提供产品外包装样品,首次办理需缴纳一次性费用 400 元。
哪种情况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1)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2)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我企业开通了“条码微站”服务,并且已维护了所有产品信息,但使用手机扫描软件扫不出信息内容,是什么原因? “条码微站”是基于二维条码的移动互联网推广方案,因此用户需扫描产品二维条码才可读取相关信息。具体方法是:用户维护产品信息后,可获得每个条码对应的二维 条码,用户在菜单“条码微站–产品名片”中下载图片并印刷。此后用户再扫描二维条码即可获得详细的产品信息。
条码微站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可以修改? 条码微站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均同步于系统成员注册商品条码时提供的企业信息,无法单独变更。如企业已经在工商部门成功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可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大厅申请在线变更或联系企业注册地所在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