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商品条形码増号方法及步骤 申请条件 已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企业,厂商识别代码编码容量已饱和,可根据需要再申请新的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需提交材料 (1)有效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3)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2份(双面打印);(4)加盖企业公章的增号申请(格式见附件);(5)已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数据已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通报备案;(6)已使用及即将使用的商品条码产品目录信息(EXCEL格式保存,刻录成电子版光盘 ) 注:预增号码长度为“7”位:提交新增产品目录数据不少于2—3万条,同时提交已全部使用完的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数据,两个文件同时保存在一个EXCEL文件的两上表单中刻成光盘上报;预增号码长度为“8-9”位:提交已全部使用完的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数据,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保存,刻成光盘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