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不足1米的物流单元,其条码符号应印刷或粘贴在哪个位置? 对于高度不足1米的纸板箱和其他物流单元(不包括托盘),标签中条码符号表示 SSCC 的条码的下缘应距离物流单元的底部 32mm。条码符号(包括空白区在内)与物流单元垂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 19mm。如果物流单元已经使用了EAN-13、UPC-A、ITF-14 或 GS1-128 条码符号,则物流标签应贴在上述条码的旁边,不能覆盖原有条码符号,并与原条码符号的水平位置保持一致。
产品信息录入错误,可以更正吗? “商品条码”数字录入错误,不能直接在“产品列表”中重新编辑修改,但可在“产品列表”中将该条产品信息删除;点击“发布新品”后,继续在“产品添加”页面中录入正确的商品条码及对应的产品信息重新提交即可。 其他信息需要修改的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建议零售价等内容,可在“产品列表”中单击对应“产品名称”,进入产品详细信息页面后,点击“编辑”按键,输入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交即可。
在添加商品条码编码信息时,“包装指示符”默认为“0”,有什么影响? 没有影响。目前平台中的“商品条码”属性支持两种代码结构,分别为 GTIN-14 和 GTIN-13。当用户填写的的商品条码为 GTIN-13 时,平台将在前面补“0”,对用户通报信息没有影响。
填写“商品条码”时多次提示同一校验码,无法继续编码,怎样处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三部分组成,校验码是根据前 12 位代码计算得出,如果多次输入的12 位代码相同,校验码则必然相同,应调整产品项目代码后再进行录入。
自行注册的用户已与条码卡绑定,但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后没有“产品添加”菜单,为什么? 企业自行注册的用户与条码卡绑定后,应先以条码卡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为该用户分配“商品录入”权限,再以注册用户登录平台,便可使用“产品添加”菜单。条码卡作为企业管理员用户,拥有最完整的操作权限,可管理注册用户的绑定、权限配置与删除,也可添加编码信息。
为什么要做产品信息通报?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商品编制商品条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或“中国编码APP”通报商品编码信息,进行线上时时管理与维护,即时满足通报要求,实现商品信息的官方平台查询、手机扫码展示、全球查询,并可应用商品二维码、UDI数据备案、产品追溯等服务,能够有效保障商品上市流通。
系统成员计划向市场投放一批新产品,需要申请新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不需要。如果系统成员有一批新产品需要使用商品条码(EAN-8 条码除外),只需自己给新产品分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以了,不必申请新的厂商识别代码。但编好代码后,需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或中国编码APP通报新分配产品的编码及产品自身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