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红色不能作为条的颜色?

这是因为条码识读设备通常采用红光作为扫描光,因此企业在设计条 / 空颜色时,应选对红光反射率低的颜色做条色;选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做空色。

高度不足1米的物流单元,其条码符号应印刷或粘贴在哪个位置?

对于高度不足1米的纸板箱和其他物流单元(不包括托盘),标签中条码符号表示 SSCC 的条码的下缘应距离物流单元的底部 32mm。条码符号(包括空白区在内)与物流单元垂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 19mm。
如果物流单元已经使用了EAN-13、UPC-A、ITF-14 或 GS1-128 条码符号,则物流标签应贴在上述条码的旁边,不能覆盖原有条码符号,并与原条码符号的水平位置保持一致。

产品信息录入错误,可以更正吗?

“商品条码”数字录入错误,不能直接在“产品列表”中重新编辑修改,但可在“产品列表”中将该条产品信息删除;点击“发布新品”后,继续在“产品添加”页面中录入正确的商品条码及对应的产品信息重新提交即可。

其他信息需要修改的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建议零售价等内容,可在“产品列表”中单击对应“产品名称”,进入产品详细信息页面后,点击“编辑”按键,输入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交即可。

自行注册的用户已与条码卡绑定,但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后没有“产品添加”菜单,为什么?

企业自行注册的用户与条码卡绑定后,应先以条码卡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为该用户分配“商品录入”权限,再以注册用户登录平台,便可使用“产品添加”菜单。条码卡作为企业管理员用户,拥有最完整的操作权限,可管理注册用户的绑定、权限配置与删除,也可添加编码信息。

产品信息需在什么时间通报?

产品信息通报需要在确定产品编码后,并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前,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或通过中国编码APP通报产品信息。

为什么要做产品信息通报?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商品编制商品条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或“中国编码APP”通报商品编码信息,进行线上时时管理与维护,即时满足通报要求,实现商品信息的官方平台查询、手机扫码展示、全球查询,并可应用商品二维码、UDI数据备案、产品追溯等服务,能够有效保障商品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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