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按照国家标准 GB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且遵循以下编码原则:

(1)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对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2)无含义性原则:即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3)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