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规定:
1.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
2. 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包括已注销未予再分配的);
3. 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4. 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