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流通,注销日之后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企业决定注销时请了解《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