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 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注: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