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对店内码的使用做了如下规定:

1、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2、​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3、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4、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贵超市若使用店内条码应遵循上述规定,同时店内条码应符合GB/T 18283-2008《商品条码 店内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